慈善制度

永春县慈善总会对捐赠者的鼓励措施

2012-08-03    来源:    作者:  浏览次数:564
永春县慈善总会对捐赠者的鼓励措施
2012年3月
 
       为做好永春县慈善总会资金募捐工作,促进慈善事业持续向前发展,表彰热心永春慈善事业且捐赠慈善资金到位者,经报县委常委会议研究同意,制定该奖励办法。
      一、 对于捐赠者,均要予以褒扬鸣谢。
      1、捐赠500元以上的个人和5000元以上的团体、单位,均在“捐款芳名录”上予以褒扬;
      2、捐赠1000元以上的个人和1万元以上的团体、单位回复感谢信;
      3、捐赠20万元以上者,发给纪念牌;
     二、根据对慈善事业贡献情况,由县政府给以如下命名表彰:
      1、捐赠20—100万元的授予永春“功勋市民”荣誉称号;
      2、捐赠100—200万元的授予永春“慈善大使”荣誉称号;
      3、捐赠200万元以上的授予永春“慈善之星”荣誉称号;
     三、鼓励措施。
     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益救济性捐赠税前扣除政策及相关管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07】6号落实优惠政策,即:凡符合有关规定条件,并经财政税务部门确认后,纳税人通过其用于公益救济性的捐赠,可按现行税收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规定,准予在计算缴纳企业和个人所得税时在所得税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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