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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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永春县人民政府关于表彰为永春慈善事业作出重大贡献人士的决定

    2012-08-30    来源:    作者:  浏览次数:412

    永春县人民政府关于表彰为永春慈善事业作出重大贡献人士的决定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单位:

    为营造良好的慈善文化氛围,树立广大群众的慈善意识,增强慈善责任感和荣誉感,激励更多有识之士和海内外乡亲为永春慈善事业做出更大贡献,促进永春市慈善事业健康、蓬勃、持续发展,县政府决定对为我县慈善事业做出突出贡献的人士进行表彰,按不同标准分别授予慈善之星、“慈善大使”、 “功勋市民 “慈善特别贡献奖 “慈善风范奖等荣誉称号。

    一、凡向慈善总会捐款累计到位200万元以上(含200万元)者,授予慈善之星” 荣誉称号。

    二、凡向慈善总会捐款累计到位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200万元以下者,授予慈善大使荣誉称号。

    三、凡向慈善总会捐款累计到位20万元以上(含20万元)100万元以下者,授予功勋市民荣誉称号

    四、凡捐赠公益事业扶助资金1000万元以上(含1000万元)的人士授予 慈善特别贡献奖荣誉称号。

    五、对长期以来热心慈善公益事业又得到社会普遍公认的有关人员授予慈善风范奖荣誉称号。

     

    永春县人民政府

                                                         二○一二年七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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